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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 [2006]6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08

鲁国税函 〔2006〕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效地提高了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但是,由于受税制及管理手段、方法等方面的局限,企业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亟待加强。据调查,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一是所得税征收管理难度加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不同于一般企业,有些单位自认为其收入不纳税,因此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二是征管基础较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原规定不属于国税部门征管范围,二00二年以来新办单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由国税部门征管,由于国税部门缺少管理经验,征管基础较差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缺乏税源监控手段。由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分复杂、经营方式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涉税信息真实度低,且存在大量现金交易等情况,国税部门缺乏有效的税源监控手段。


    四是信息交流不畅。当前大多数基层国税机关与民政等相关部门信息资源还无法共享,信息交流不畅,税务登记数与民政等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数存在较大差异,税收上存在漏征漏管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重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特殊的纳税群体,搞好对这部分单位的税收征管,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征纳关系、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各级国税机关在征管方面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重视还不够。随着该类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的不断增加,各级国税机关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切实解决好疏于管理的问题。  


     二、逐步建立起畅通快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大对纳税人的有效控管。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与民政、工商、地税、金融等部门,逐步建立起畅通快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纳税人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等办理登记或注册时,税务部门应及时获得纳税人的信息。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定期进行清查,及时解决漏征漏管户问题;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进行分类集中管理。  


    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征管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征管措施和管理办法。从行政性收费、事业性与服务性收费的范围;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其免税收入项目是否有相关证明;法定不得扣除项目是否进行了税前扣除等方面,强化管理措施。对不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要进一步拓宽税收政策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宣传到民政、工商、经贸委等管理部门和所有纳税人,引导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要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纳税辅导宣传,切实提高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和办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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