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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2006]20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02

桂国税函〔2006〕2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桂国税函〔2005〕876号)下发后,各地能按区局提出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但在税收清理检查中仍发现一些骗税案件,应引起各级国税机关的高度重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预防和遏制骗税案件的继续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区内海关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第五联),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在每月月底前下发给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抵扣的属区内海关开具的纸质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与第五联电子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予以抵扣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待核查后进行处理。


    二、属于区外海关开出的海关完税凭证,企业在申报纳税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同时附报下列资料的复印件:企业的购销合同;企业委托代理进口货物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进口货物缴税的付款凭证;海关报关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抵扣。


    三、对属于区外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在办完抵扣手续后,应移送稽查局,由稽查局向海关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发出协查函。对凡经总局反馈回来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含缺联、重号、比对不符,对比对不符的要先检查是否存在抵扣方录入错误,除确属录入错误的外)已申报抵扣的税款,要及时追缴已抵扣的税款入库。对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如对方主管国税机关在3个月内仍未复函的,必须派人调查取证。


    四、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法(见附件)。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桂国税函〔2005〕876号)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清理检查工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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