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6〕2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的市反映对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要求统一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9号文件规定,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属于“农机”的范围,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桂国税函〔2006〕2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的市反映对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要求统一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9号文件规定,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属于“农机”的范围,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