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7〕5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1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有粗加工、精加工的区别,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明确如下:
一、凡以肉桂、桉树和香茅草为原料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按增值税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有粗加工、精加工的区别,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明确如下:
一、凡以肉桂、桉树和香茅草为原料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按增值税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