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53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机动车辆改装(生产)企业购进小汽车整车改装生产的小汽车,或由消费者购进小汽车整车,委托机动车辆改装(生产)企业改装生产的小汽车,均应按规定缴纳或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
二、对用小汽车整车改装生产的小汽车其税目子目的确定,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小汽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税目子目划分标准确定,即:
(一)对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整车改装生产的小汽车,按照乘用车子目征收消费税;
(二)对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小汽车,按照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征收消费税。
2006年9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006年8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