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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办发[2007]1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4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办发[2007]11号                   2007-2-5

贝云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10-14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

关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保守纳税人的秘密,维护纳税人的经济安全和利益,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开展,提升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三、本规定涉及需要保密的纳税申报信息包括《办法》附件附表1至附表9以及《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格中所列的纳税人信息及其申报内容,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或者内容除外。

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但根据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提供的除外。
前款所说司法文书是指司法部门为查处纳税人涉嫌犯罪案件而出具的司法文书;所说的行政文书是指行政机关为查处纳税人涉嫌行政违法案件而签发的正式公文函件。

第二部分 申报与(本人)查询
五、纳税人可采用网上申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以及《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六、网上申报采取实名制,纳税人应以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开户登记并设置登录密码,凭开户名称及密码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被税务机关受理后,可凭开户名称及密码进行查询。
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申报人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七、上门申报须由纳税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将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除税务机关当场办结外,可凭纳税申报表副本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上门查询。
代理人受纳税人委托代为上门申报和查询的,须提交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八、邮寄申报以挂号函件形式寄送,纳税人在向邮政部门查询函件已由税务部门签收后,可凭邮政部门出具的挂号函件收据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申请查询。

第三部分 单位查询
九、司法部门或者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可以持司法或者行政文书、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填写《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查询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

十、主管税务机关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单位查询。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查询条件的,可向其提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

十一、提供纳税申报信息以申请人提供的司法或者行政文书要求的内容为限,一般由申请人自行摘录。
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向申请人提供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并加盖“本复印件由XX地方税务局提供,翻印无效”印章。
通过查询获得的纳税申报信息仅用于查询单位查处案件。

十二、对单位查询的申请资料,包括司法或者行政文书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工作证件复印件及《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表》(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10年。

第四部分 数据及资料管理
十三、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加密传输等技术措施保证网上数据传输安全,应严格控制接触纳税申报信息的人员范围,设定相应的查询权限。

十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通过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的整理、录入、分类、归档及保存工作。需要在地税系统内部共享的数据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录入和传输,并进行加密存储,不得以纸质资料流转。

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十五、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泄露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一)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申报资料过程中泄露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
(二)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过程中将自己知晓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泄露给他人的;
(三)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
(五)省局发文明确的其他行为。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将自己知晓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泄露给税务系统以外的人员或者在系统外广泛传播的;
(二)因重大过失致使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被大量窃取或者盗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将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提供给不符合申请查询条件的申请人的;
(四)省局发文明确的其他严重行为。
有前款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 附则
十七、本规定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表及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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