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粤地税发[1998]3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0:2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34号                1998.3.21

贝云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9月18日起废止转发正文第一条中“经批准”的内容。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管理局(邮电局):

  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一些地区在纳税人中推行以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做法,方便了纳税人,缓解了办税服务场所的压力,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便于各地规范和推广,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与邮电部联合制定的《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邮寄申报要因地制宜。邮寄申报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完成纳税申报的有效途径,已为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我国也要逐步推行。各地要积极总结经验,加快推行。 

  二、要抓好培训。对于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培训,使其明确邮寄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申报的质量。 

  三、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推行邮寄申报的同时,税务文书发送量大的单位还可以采用邮政商业信函服务方式,将所需发送的税务文书录入软盘,充分利用现有的邮政商函打印、封装设备和投递服务网络发送给纳税人,以节省人力,避免重复建设。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