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7〕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01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在纳税人办理涉税证照年审、资格认定时,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经审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的,均按国税函〔2007〕149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余按有关文件规定还需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