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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发[2007]256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43

桂国税发〔2007〕2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1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公示内容、形式和标识,促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A级纳税信用等级公示的内容及形式。对地级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步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人所在地的办税服务厅或者选择其他适当的方式(包括在当地的报刊、电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日,公示格式见附件1。二、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证书、标识牌规格。证书采用大红绒面对折的外套配内页的形式,内页打印内容见附件2。标识牌采用木质底座嵌入铜制面板,铜制面板字样及内容见附件3。三、评定的形式既可以采取国、地税局共同组织开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地税局分别组织,互送对方同级单位核实确认签字盖章的方式,最后评定公示及发放证书均盖国、地税局的公章。     附件:1.××市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公示          2.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3.A级企业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市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公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县(区)级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并报经××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拟确认××××等×户企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拟确认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企业如有异议,请于××××年×月×日以前通过书面形式,如实向公示单位反映。公示单位对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保密,如实反映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受理反映意见单位、地址和电话分别是:××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地址:××,电话:××××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地址:××,电话:×× 附:拟确认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名单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年×月×日附件2: 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经××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审,确认××××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特发此证。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年×月×日说明:1.证书的字体使用正楷;2.证书规格为30cm×22cm。附件3:纳税信用等级A 级企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年×月×日说明:1.木质外框规格为50cm×40cm;2.铜制面板规格为45cm×35cm;3.铜制面板内容的字体:“A级企业”使用隶书,其余使用正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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