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有关征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934号 2007-10-31
贝云提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车辆购置税换(补)完税证明、特殊计税价格、免(退)税的车辆征税审批工作的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现对车辆购置税免(退)税、特殊计税价格的车辆征税审批程序调整如下:
一、关于换(补)完税证明、特殊计税价格、免(退)税的车辆征税的审批权限问题
二、对于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仍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5〕107号)办理。
三、本规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辆购置税换(补)完税证明审核、备查表
2.车辆购置税免(退)税审核、备查表
3.车辆购置税特殊计税价格车辆审核、备查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