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33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228号)(以下简称22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北京市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分析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230号)(以下简称230号通知)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点税源企业范围
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范围见附件1。
二、分析内容及方法
(一)按230号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消费税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
(二)按228号通知要求,重点对下列指标的增减变化原因进行分析。
1、平均单价
平均单价=销售额/销量
2、单位销售成本
单位销售成本=产品销售成本/销量
3、单位销售费用
单位销售费用=产品销售费用/销量
4、产品销售利润率
产品销售利润率=产品销售利润/销售额*100%
5、实现税负
实现税负=本期应缴消费税/销售额
6、税收弹性系数
(1)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品:税收弹性系数=税收增长速度(税收同比增减率)/销量的增长速度(销量同比增减率)
(2)从价定率征收的产品:税收弹性系数=税收增长速度(税收同比增减率)/销售额的增长速度(销售额同比增减率)
三、数据来源
为满足228号通知分析要求,我市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应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附报资料》(具体填报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2及其填表说明)。
各局应依据纳税人报送《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附报资料》,计算填报《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变化情况分析表》(详见附件3)。
四、报送要求
(一)报送内容
1、230号通知规定分析报表及分析报告
2、《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变化情况分析表》及分析报告
(二)报送方式
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消费税组)。
(三)报送时限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五、本通知自2007年二季度(税款所属)起执行。230号通知《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同时废止。
附件:
1、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
2、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附报资料及其填表说明
3、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变化情况分析表及其填表说明
2007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7]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全面、及时了解各地消费税收入增减情况及变动原因,把握消费税收入变化的趋势,研究加强消费税征管的措施,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经研究决定,现对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分析内容
(一) 因素分析?
以分行业同比增减变化情况为切入点,系统分析影响消费税收入增减变化的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税源发展变化的因素,如应税消费品产销增长情况、产品结构的变化、企业组织机构的变化等;二是政策变动的因素,重点反映相对于上年同期新发生的政策变动的影响,如2006年4月1日起调整了消费税政策,2007年1-3月份均要分析此因素对消费税收入造成的影响,2007年4月份以后如无特殊情况就不必分析;三是征管因素的影响,如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发生改变、新批缓缴税款、清理欠税、查补税款入库等。?
(二) 问题分析?
剔除非即期收入因素(即非本期经济对应产生的税收)后,判断消费税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是否协调,分析差异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
(三)趋势分析?
在做好因素分析、问题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调查研究,把握消费税税源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态势,结合收入规律和税收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动情况、加强征管措施可能产生的效果等,对未来一段时期内消费税收入形势进行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