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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7]23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27

青国税函〔2007〕2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22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7〕23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

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了夯实税源基础,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源监控,规范非正常户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国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第二章    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第三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税收管理员在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实地送达的,税收管理员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要将公告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公告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告时间,报经各市、市内国税局分管局长同意后,在国税外网和办税服务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5日内仍未办理的,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的,税务机关应当派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签署意见,待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纳税人仍未办理的,报税源管理科或征管科审核,经各市、市内国税局分管局长批准,在综合征管软件V2.0“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中暂停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流失其证件、发票,在综合征管软件V2.0“非正常户认定录入”模块中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188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233号)的规定办理,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的,对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于当日通知负责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的部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报告表》。发票发售岗对失控发票应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及时确认后进行采集。

第四条  实地核查时,可以通过电话、核查生产经营场所、查询关联企业、查访了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查询新办户信息联系查找等形式进行。

对持有发票、有欠税的纳税人要重点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工业户核查生产地点(厂房)、设备、仓库是否迁移;对有房产的商业企业核查房产、商品是否转移;对小型商贸企业核查商品是否转移;联系出租方核查纳税人动向;联系公安机关核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是否搬迁;联系工商机关核查纳税人是否变更、吊销;联系地税机关核查纳税人是否正常申报纳税;联系街道办事处核查纳税人搬迁等情况。

第五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将非正常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布时间、发证日期形成书面材料,报经各市、市内国税局分管局长同意后,由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失踪纳税人公告”模块中进行失踪纳税人公告操作。同时,在国税外网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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