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青国税发〔2008〕11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政策法规处)。
二○○八年八月一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处罚标准
第一节 征收管理处罚
第二节 发票管理处罚
第三节 偷、逃、骗、抗税处罚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调查
第二节 审 理
第三节 决 定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青岛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其他规定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得引用本办法作为依据。
第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按以下顺序适用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依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对于同一事项新法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法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过罚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自
觉遵守税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即使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可以给予两次以上其他处罚种类或者一次是罚款另一次是其他处罚种类并处的行政处罚;在确定罚款处罚的数额时,应当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处罚幅度,按照较高幅度确定一次罚款。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依法给予罚款的,税务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
第九条 税务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