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地税征[2009]13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数字证书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试行取消纸质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08

京地税征[2009]1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使用由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核发的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通过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CA用户),可以自愿申请参加取消纸质申报表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自愿试点的CA用户,必须依法进行网上纳税申报,并保证所提供的电子纳税申报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与真实情况相符。
    参与试点工作的CA用户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承诺书》(A4纸)。未提交《承诺书》的CA用户不能参与试点工作,仍需按税务机关的现行规定执行。
    《承诺书》可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的首页“便民服务”栏内“下载中心”中“其它类”第17项《承诺书》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
    二、已提交《承诺书》的CA用户办理网上纳税申报成功后,可不必再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但须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申报回执和离线打印申报资料等应用程序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3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行完整保存经税务机关签名的电子申报回执和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
    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5年。
    参加试点的CA用户未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的,仍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
    三、所有CA用户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须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或电子申报回执; 纳税人有义务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或电子申报回执。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承诺书》归入税务档案2800子类永久保存。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参加试点的CA用户不再适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228号)文件第十六条和京地税征〔2007〕317号文件第二(三)中的相关规定。2009年上半年的申报资料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1.承诺书
    2.试行取消纸质申报资料的种类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