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财税[2008]26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07

京财税[2008]2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7]102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内资企业资产并向股东个人支付保密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42号)收悉。请示中要求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