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8]22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05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2008]22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