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8]3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
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
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5.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国税机关变动维护表
6.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操作人员变动维护表
7.审核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对应关系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审核检查工作,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的应用管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基层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上级国税机关负责对下级国税机关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核查审核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岗位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证核查子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相关岗位人员应当遵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遵循迅速、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开展审核检查工作。
第二章 流转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省、市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均应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按月查询下列统计报表,并分析本省、市审核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情况。省国税机关每月5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上报下列报表:
(一)《本级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三)《本级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区县国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负责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