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8〕2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0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经省局研究决定,2008年10月1日起将在全省试行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