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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发[2008]7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51

琼国税发〔2008〕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1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我省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在建)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
预计利润率:
  (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三亚市城区和郊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为15%。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县的为10%。
  (四)经济适用房的为3%。
    二、各市县国、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协作、信息传递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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