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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1:2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5-19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的同时,增报《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现将《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2.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海南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所得税入库数逐年稳步提高,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所得税预缴率偏低、完工结算滞后的涉税风险。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遵从度,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执行口径
  本公告适用于海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产品在税收上是否确认为完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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