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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发[2008]22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02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8〕221号        2008-12-14
贝云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洋浦保税港区(简称港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政策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洋浦国家税务局所辖生产型出口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自2008年11月(按所属期)起由洋浦国家税务局办理。
    三、洋浦国家税务局应明确岗位责任,指定专人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洋浦国家税务局按照省局下达的退(免)税计划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并按月将审批办理情况于次月1日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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