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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函[2007]2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18

鲁地税函[2007]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3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我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2007年度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简易规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保密制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税管二处)。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纳税人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受理及相应后续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窗口申报:    
1、纳税人需要缴、补、退、抵税款的;     
2、逾期进行纳税申报的;    
3、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窗口申报的。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应明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窗口,并由专人负责申报受理。    
第五条  窗口申报的纳税人需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中心),进行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个人申报的,还须提供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标准格式的委托纳税申报协议(合同)书。受托人是个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符合性、逻辑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受理专用章,其中一联退纳税人留存,另一联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地税机关按规定管理。    
如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误或申报资料不全的,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应当场向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时告知重新申报事宜。    
第七条  按规定需要缴、补、退、抵税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九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基本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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