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安徽铁路多元经营管理中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8]155号 2008.6.4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铁路多元经营管理中心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蚌国税发〔2008〕43号)悉。经审核,安徽铁路多元经营管理中心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管理、指导所属多元经营企业,无固定经营收入,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安徽铁路多元经营管理中心2007年度向其所属多元经营企业(详见附件)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各多元经营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安徽铁路多元经营管理中心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