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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5:5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5号      2004-02-02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2003]运股财字第318/2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7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山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900 青岛
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 600 青岛
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 500 天津
深圳中外运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50 广州
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 450 广州
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0 东莞
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200 中山
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 300 连云港
连云港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200 连云港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650 上海
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500 上海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300 南通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300 苏州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 300 张家港
江苏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200 南京
合计 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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