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3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等规定,现对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 |
申报纳税期限 |
税种 |
一月 |
1.1-1.18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1.1-1.18 |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
|
二月 |
2.1-2.22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三月 |
3.1-3.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四月 |
4.1-4.18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4.1-4.18 |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
|
五月 |
5.1-5.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1.1-5.31 |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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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
6.1-6.19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七月 |
7.1-7.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7.1-7.15 |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
|
八月 |
8.1-8.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九月 |
9.1-9.16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十月 |
10.1-10.24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10.1-10.24 |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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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 |
11.1-11.15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十二月 |
12.1-12.16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