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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7:1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3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等规定,现对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

申报纳税期限

税种

一月

1.1-1.18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1-1.18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二月

2.1-2.22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月

3.1-3.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月

4.1-4.18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4.1-4.18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五月

5.1-5.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1-5.3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六月

6.1-6.19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月

7.1-7.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1-7.15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八月

8.1-8.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九月

9.1-9.16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月

10.1-10.24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0.1-10.24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十一月

11.1-11.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二月

12.1-12.16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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