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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9月份征期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若干问题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3:1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9月份征期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若干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013-8-30

  2013年9月份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正式执行后的首个征期。为了保证纳税人9月份征期能够正常申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与综合征管软件配套使用的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将于8月31日升级第21号补丁。请使用该软件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时升级或更新软件,并使用新版软件填写并报送申报表。软件及升级说明文档可从安徽省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涉税软件”栏目下载。

  二、因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9月1日暂停使用,9月2日起恢复使用。

  三、综合征管软件和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模块预计将于9月7日进行升级,因此,所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从9月9日开始申报。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模块和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模块将于9月1日至7日期间暂停使用。如因软件升级问题导致纳税申报时间需要再作调整的,将另行通知。

  四、从2013年9月份征期开始,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填写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中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口径,将当期销售应税货物、劳务以及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相关栏次;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直接填“0”。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以及9月份征期纳税申报的时间,要对办税服务厅的窗口人员及时进行培训,确保窗口人员能够了解政策规定,熟悉软件操作。遇有小规模纳税人提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窗口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9月份征期纳税申报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特此公告。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会[2013]24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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