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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9〕33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5:2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330号      2009.1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等规定,现对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
申报纳税期限
税种
一月
1.1-1.20
增值税、消费税
1.1-1.20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1.1-1.1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月
2.1-2.22
增值税、消费税
2.1-2.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月
3.1-3.15
增值税、消费税
3.1-3.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月
4.1-4.20
增值税、消费税
4.1-4.20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4.1-4.1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月
5.1-5.19
增值税、消费税
1.1-5.3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1-5.1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六月
6.1-6.17
增值税、消费税
6.1-6.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月
7.1-7.15
增值税、消费税
7.1-7.15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7.1-7.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八月
8.1-8.16
增值税、消费税
8.1-8.9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九月
9.1-9.15
增值税、消费税
9.1-9.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月
10.1-10.26
增值税、消费税
10.1-10.26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10.1-10.15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一月
11.1-11.15
增值税、消费税
11.1-11.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二月
12.1-12.15
增值税、消费税
12.1-12.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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