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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2]112号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6:47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2]112号                                                                  1992.03.14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粤税发[1991]403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企业职工宿舍在房改中,已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虽未冲减企业固定资产,但产权已办理转移的计征房产税问题,仍按市局税三[1991]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旅业的房租收入系指客房的租金收入,仓储业的租金收入系指仓库出租收入,以上两项收入属营业性业务收入,应按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此外,旅业和仓储业出租自营以外的其他房屋的租金收入,均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三、宾馆、酒店、招待所的房产,部份或全部与外单位(个人)“合作”、“承包”经营,无论是收取补偿租金、折旧费或承包费的收入,企业如能划分房产收入的,就房产收入部份计征房产税;如房产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就全部收入计征房产税。

相关法规——
税三[1991]149号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403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369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87]粤税三字第23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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