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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1]149号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6:47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149号                                                     1991.3.24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为了做好一九九一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现对有关几个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使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对福利企业照顾政策相一致,从一九九一年起,我市(含四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福利工厂(企业)安置聋、哑、盲、残、痴呆人员和贫困户人员(指乡镇、街道评定公布的贫困户、脱贫后不再计算)就业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市局税三[1987]284号相应停止执行。
  
二、目前我市正在进行房改工作,凡企业职工宿舍已进行房改,售给职工个人的,从房屋产权转移之月份起,其纳税人应是购房人,如房屋为个人自有自住的,免征房产税,如房屋用于营业或出租的,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相关法规——
税三[1992]112号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403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369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87]粤税三字第23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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