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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2: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5号                                  2014-02-25

贝云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成本,规范本市范围内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现就我市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合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
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是指纳税人可向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或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任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登记管理的活动。
联合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理的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户处理,税务登记法律责任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二、联合税务登记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有关事项
(一)设立登记
1.基本原则
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可自愿选择向国税局或地税局任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实施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2.申请资料
(1)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批准成立证书(原件、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包括产权证、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等:①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②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证明;③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合法证明;④无偿使用的,提供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含翻译件)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纳税人跨区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复印件)。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①企业基本情况表;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复印件)。
(2)个体经营
个体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复印件)。
业主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房产证明包括产权证、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等:①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②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③无偿使用的,提供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3)临时经营
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执业证件、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申请时限
(1)单位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或税务机关网站下载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个体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或税务机关网站下载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临时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二)变更登记
1.基本原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除下列
变更项目外,可自愿选择向国税局或地税局任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注册资金;
(2)币种;
(3)股东及投资比例;
(4)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5)变更国家标准行业;
(6)变更登记注册类型。

2.申请资料
所有变更项目均需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原件。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变更纳税人名称、法人(负责人)、经营范围、地址等税务登记证列明事项。
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其他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未变更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场地使用证明(涉及变动的提供)。
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对属于其他房产关系的,提交其经营场所相应来源的证明。
登记注册类型发生内、外资变化的,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复印件)。
(2)变更登记(其他)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需要填制《变更税务登记表》,并附送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纳税人申请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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