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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8: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4-11-28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扎实推进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一税两费”)委托代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或解缴的“一税两费”,采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征方式征收。

  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通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一税两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一并填报此表相关项目。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使用市地税局《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缴纳或解缴“一税两费”;或采用实时缴款方式缴纳或解缴“一税两费”。

  四、如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无法代征“一税两费”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市地税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zip 文件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附件2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我市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一税两费”的范围?
  本公告明确了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申报缴纳或解缴的“一税两费”属于此次代征范围。

  二、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计税(费)依据是什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经国税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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