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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2: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7号      2014-03-05

贝云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的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简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对特定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特定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简称《执行标准》)列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类型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额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五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在《执行标准》规定的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适用《执行标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经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局长批准。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可根据下列情形,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一)当事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税务机关查办案件的主动性;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次数;
(三)涉案发票、完税凭证等票证数量;
(四)流失税款的规模;
(五)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六)其他情形。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或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税务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二)在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税务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抗拒检查,阻碍税收执法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在共同实施税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的;
(九)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各局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票证数量等情节,对《执行标准》规定的裁量幅度进一步细化、量化,也可针对《执行标准》规定以外的其它税收违法行为,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裁量标准,并报送市局备案。

第十三条 《执行标准》所称“逾期”是指超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报告账号等的期限。
第十四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执行标准》所称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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