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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优化增值税办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1:2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优化增值税办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5-12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转变工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为贯彻落实总局公告精神,结合简政放权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现就简并优化增值税办税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范围,仅限于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含)以上的,其他情况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二、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内容。对需实地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以下内容:
  (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能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纳税人经营范围,主体经营方式,纳税人销售对象集中或分散程度,单笔业务的主要结算金额。
  (三)工业纳税人的厂房、生产设备等必要生产条件或者筹建施工的合同或协议;商贸纳税人的注册资金数额、职工人数、经营场地、货物存放场地,对异地存放的,货物种类是否符合常规,是否有购进协议、合同或进项凭证;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必要运输设备、工具或者租赁、挂靠协议;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的人员、场地等必要经营条件。
  (四)申请调高专用发票限额的企业,要核查其是否有相关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等。
  (五)其他需要实地核查的内容。

  三、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报表事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中 “经办人(签字)”、“批准人(签字)”项目的填写,可由实施许可的区县级税务机关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确定,但表中的“税务机关印章”应为区县级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四、适当放宽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较高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限制。按照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级分类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经纳税服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供应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对纳税信用等级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供应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五、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交的资料范围。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交的资料范围。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鼓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4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行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同时,要做好管理与服务的结合,寓管理于服务,在服务中管理,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增值税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同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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