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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发[2010]74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和《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3:3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和《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10]74号               2010-04-29

贝云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9月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使出口退(免)税管理融入大征管体系,省局对《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和《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退(免)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由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调查核实,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
 第四条 受理。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初审。
(一)规定的证件、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
2、已在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5、退税账户账号。

(二)对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按以下程序进行初审。
1、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是否有效。
2、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对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将原件返还纳税人;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纳税人。
 核对无误后,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文书处理岗,文书处理岗在1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调查核实。

 第五条 核实。税源管理岗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的调查核实。主要对纳税人经营场所、法人资格、生产规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税源管理领导岗签批,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局审核、审批。
 第六条 审核。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在接到税源管理科(所、分局)报来的认定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主要对纳税人的退税方式、申报方式、企业类型、审核配置、登记时限等项目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税务登记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经县(市、区)局科长岗复审签字后,报县(市、区)局领导审批岗签章审批。

 第七条 审批。县(市、区)局领导审批岗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综合管理岗在接到审批意见后,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在1个工作日内传给文书处理岗。并将纸质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分户归档。
 第八条 发放。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在收到已审批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第九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变更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变更程序比照认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注销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经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办结出口退税相关事宜。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注销程序比照认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应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注销信息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变更及注销情况上报市州局。市州局综合管理岗每月8日前将新增、变更及注销情况上报省局。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采用下列申报方式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一)上门申报方式。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和正式申报。
(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登录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进行预申报。
 纳税人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申报软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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