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办税[2000]11号 2000-01-10
贝云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非函字第723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已于1999年10月16日签订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对原产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此前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