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署税[1997]463号 1997-06-0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
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1997]14号 1997-5-15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