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59号 2004-01-12
北京、江苏、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关于申请收取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报告》(中灌财[2003]2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数额(万元) | 地址 |
1 | 北京通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15 | 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10号(5层) |
2 | 润华农水实业开发公司 | 25 | 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10号(5层) |
3 | 中冠新型管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 20 |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1号院 |
4 | 海南灌排技术开发公司 | 20 | 海南省海口市机场路1号松涛大厦 |
5 | 中灌江苏七洲集团有限公司 | 20 | 江苏省沛县东风路176号 |
合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