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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5: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4]160号  2004-09-17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猎豹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3月5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猎豹牌cFA6470F、CFA6470H型轻型越野车,在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猎豹牌cFA2030c、cFA2030D型轻型越野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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