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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6: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3号      2004-01-05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重庆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重庆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特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9日以后生产销售的福特牌CAF7130、CAF7160、CAF7160A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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