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含义: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税务处理
情形 |
税务处理 |
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 |
不再缴纳消费税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 |
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
1.增值税——加工费用
2.消费税——四个字:顺序、组价
解释:
材料成本:不含增值税的材料成本;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但是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题1·计算题】某鞭炮企业2014年4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30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4万元,鞭炮企业无加工鞭炮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鞭炮的适用税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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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组成计税价格=(30+4)÷(1-15%)=40(万元) (2)应代收代缴消费税=40×15%=6(万元) |
【例题2·单选题】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甲企业提供的主要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2万元,支付的不含税加工费为1万元。乙企业代垫辅料的不含税金额为0.87万元。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 )。 A.12.63万元 B.13.55万元 C.13.68万元 D.14.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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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2+1+0.87)÷ (1-5%)=14.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