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1.从价定率 |
销售额×比例税率 |
2.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引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税款,但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如: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转换时用增值税税率
(2)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时用征收率
2.包装物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的;
包装物押金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凡逾期未归还的,均并入销售额中纳税。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
二 、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