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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总结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8:36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

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引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税款,但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如: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转换时用增值税税率

  (2)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时用征收率

2.包装物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的;

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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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凡逾期未归还的,均并入销售额中纳税。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二 、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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