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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4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19:49: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3号      2009-08-2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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