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揭开预收、预付帐款的面纱

社区精选2021-08-30 00:55:42

  被查单位:安徽省巢湖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稽查单位:安徽省巢湖市地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安徽省巢湖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税收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

  安徽省巢湖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0年3月份根据选案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稽查,发现该企业1999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帐户余额异常:\"预收帐款\"余额3129.2万元,\"预付帐款\"余额1998.2万元,\"未分配利润\"余额为-367.4万元。该企业\"预收帐款\"核算商品房的预交、预收款项;\"预付帐款\"核算支付给承建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预付款项;\"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反映历年帐面累计亏损额。稽查人员侧重对\"预收帐款\"、\"预付帐款\"两帐户进行检查,经过对两帐户明细帐一一详查,结果发现有三项工程在1997年至1999年度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由于存在一些情况未了结,而未在当期结转损益。而这三项未结转损益工程涉及\"预收帐款\"1543.45万元,\"预付帐款\"776.13万元,减去相应的\"开发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数额,应调整计入损益179.54万元,补列应列未列的应付土地部门土地出让金110.8万元,两比调增计税所得额68.74万元。而该企业1997-1999年三年帐面亏损分别为54.23万元、54.79万元、23.62万元,经主管的税务分局审核后1997、1998年度亏损额为29.88万元和36.19万元。

  案件处理:鉴于该企业1997至1999三年均亏损,1997、1998年度税务部门审核后的亏损额加上1999年度帐面亏损额,相加的亏损额超过调增计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449号)之有关规定,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虚报亏损68.74万元处以罚款10万元。

  稽查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安企业,在工程竣工后,有的借口存在一些业务上、技术上问题未处理或未处理结束,而不结转销售和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偷逃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要注意对完工工程是否结转销售、成本的检查。工程竣工后,对还有应收的房地产销售收入或工程收入,要按应收收入全额作销售收入,并通过\"应收帐款\"科目反映应收未收收入额;相应的对应付未付费用和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反映,并注意对应收、应付款项的计提依据的审查,以堵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企业可能利用\"预收帐款\"、\"预付帐款\"帐户不结转已完工工程的收入和成本,掩盖已实现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