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居民企业通过证券公司支付境外B股股东分红,因无法确定境外股东是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还是享有免税待遇的非居民个人,而未能在派发股息时履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税务机关积极探索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及时发现税源并成功追征未扣缴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相关事实
某纺织企业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是外商投资股份制A、B股上市公司,注册资本9.95亿元。2008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60862万元,净利润51294万元,期末每股收益0.6元。2009年6月,X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08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支付现金股息人民币19897.30万元,同时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40.56万元。
虽然X公司在2009年6月分红时对境外法人股的股份红利扣缴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但是该公司境内流通B股中是否有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股东?企业所得税扣缴是否及时准确?
案件处理
针对上述疑问,税务机关对x公司进行了评估。税务机关调取该公司基础信息显示,截至2009年6月29日B股股权登记日,该公司股本结构为:A股55264.48万股;境外法人股11823万股;境内流通B股32399万股,合计99486.48万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X公司作为对外实际派发股息红利的上市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经分析该公司股本结构和确立了该公司的扣缴义务后,税务机关向X公司下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
约谈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承认未履行扣缴义务,并作如下解释:该公司一般通过证券登记公司代为发放流通股东红利,即在股权登记日前,将应派发的现金股息打入证券登记公司结算账户,由后者在股权除息日划入该公司流通股东的资金账户。由于证券登记公司系统记录的境外股东名册中,有的是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的二级账户托管席位,真正投资者可能是享受免税的境外非居民个人,而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的间隔很短,无法准确判定境外股东真实身份,因而无法在派发股息红利时直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在X公司协助下,税务机关从证券登记公司取得2009年下半年X公司分红时的股东名册,通过对股东清册中的28834户B股股东进行筛选,初步确定未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境外B股机构股东共70户,实际收到2008年度现金股息1547.34万元,测算未扣缴的税款155万元。税务机关对股东身份进行了确认,并发送《关于追缴B股股息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函》。截至2010年8月底,共追缴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35.80万元,另确认对方实际股东为非居民个人的二级机构投资者23户,涉及税款19.2万元。
案例启示
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公司向境外股东分配B股股息红利,常常因为境外股东身份无法确定而未能履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从整个深圳B股2008年度分红来看,部分B股上市公司甚至直接公告对B股股东暂不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实地核查中要准确把握纳税人涉税项目未能及时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的根本原因,并积极研究对策,与企业紧密配合,采取有效手段追缴税款。
上市公司向境外B股股东分红的所得税追缴案例
社区精选2021-08-30 0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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