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E为C的股东。B和E签订协议,B向E购入C的股权,但C不办理股权变更,仍由E持C股,E委托B全权管理C.
2、通过前述第一步操作,B通过E实质持有C的股权。B与A签订协议,B将委托E持有C的股权,转让给A;C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使得A成为C的股东。
请问上述两个环节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依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只对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一个问题,B和E签订的协议,C的股权并未发生变更,该协议不属于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该协议不需贴花。
第二个问题,B将代持C的股权转让给A,该协议涉及C的股权由E转让给A,属于股权转让合同。该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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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1988]3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沪税地[1989]66号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3.国税地[1989]14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
4.国税发[1990]173号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5.国税发[1991]155号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6.财税字[1994]65号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
7.鲁地税征字[1996]5号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8.地税二[1996]17号《内部划转贷款关系,转移借款合同及借据,请不按新签
9.财税字[1997]131号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
10.川地税函发[1998]107号清产核资企业应按重估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11.财税字[2000]8号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2.财税[2003]183号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13.财税[2003]214号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
14.国税函[2004]150号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5.国税发[2006]101号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
16.藏国税发[2007]100号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7.穗地税函[2009]374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18国税函[2009]9号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