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企业所得税法与新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衔接?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9:23

  问: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请问针对此变化,税务有没有相应的政策出台,是如何衔接的?

  答: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目前只有财企[2007]48号文件对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但还没有其他的文件规定如何列支,应该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总额的限制在会计上没有规定,在税法上还是要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比例内据实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