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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答记者问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5:32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答记者问

  全面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新《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针对企业贯彻实施新《通则》问题,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对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做出了规定。日前,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新《通则》实施后,企业原来的职工福利费计提制度有何变化?以前形成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怎么处理? 

  答:新《通则》改革了延续几十年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将原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因此,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各类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除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会计准则》执行以外,企业账面应付福利费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执行新《通则》。即原来开支的职工福利费项目,先核销应付福利费,待其归零后,再直接列支成本(费用)。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时,结余应当转增资本公积。 



  问:新《通则》实施后,企业应当如何加强职工福利费用的管理? 

  答:企业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原则,对实际支付的各种职工福利费用进行梳理,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相关费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用的具体项目、文件依据、具体标准、实施对象和方式、审批权限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投资者审议通过后,严格按制度执行,据实列支相关费用。 

  企业应当严格区分工资、职工福利和工会经费,项目间不得相互挤占或任意转换。 



  问:新《通则》实施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财务制度有何变化? 

  答: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新《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进一步明确,“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

  据此,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限并没有变化,即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只是列支渠道有所变化,即原来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分别从劳动保险费和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现在则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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