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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检查有爆炸物要扣对方货款应如何处理?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8:13



根据贵公司的情况,我们做以下分析和处理:

  1、购入的废钢,经检查也就是验收阶段,如发现有爆炸物,在支付给供货方货款时做相应的扣款。这种现象实质是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在税法上称之销售折让。贵公司在验收检查中,并未向供货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务,所扣下的货款,不适用营业税征税范围。

  2、企业如何处理销售折让

  (1)国税发[1997]167号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2)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3、会计处理:贵公司可根据供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购入货物的成本的进项税额和应付帐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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