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的三新技术开发费如何规定?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27
1、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条关于技术开发费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由此可见,允许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及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对人工费部分仅指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而不是所有制造新产品人员的工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以上材料。
2、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实施条例没有明确,将会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建议您今后密切关注安徽财税网法规栏目相关法规的发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6602 管理费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发生的研究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研制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而不是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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