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的差旅费能否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4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但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说明,因此,对调研的差旅费是否是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建议参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84号)文关于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的规定,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纳税人必须设立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账,具体核算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明细账应记载以下内容:其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据此,建议贵公司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
相关搜索